关于第27999300号“海马传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1

     

    关于第27999300号“海马传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230号

       

      申请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99300号“海马传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28276A号“海马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VI手册、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经审理作出(2019)商标异字第0000076483号异议决定书中决定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准予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678期《商标公告》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海马”,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