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302841号“五粮液产业园区WULIANGYE INDUSTRY PARK 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1

     

    关于第29302841号“五粮液产业园区WULIANGYE

    INDUSTRY PARK 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1436号重审第0000000093号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1436号《关于第29302841号“五粮液产业园区WULIANGYE INDUSTRY PARK 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19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9675908号“W”商标、第13924340号“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从商标标识的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读音含义和视觉形象方面相比较,上述商标标识整体差异显著,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标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尚可区分,且申请商标具有显著识别文字“五粮液产业园区”,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