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366号“YOND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041号
申请人:YONDER A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366号“YON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34474号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