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356469号“HAKUJ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1

     

    关于第29356469号“HAKUJ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5075号重审第0000000089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日本天然物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群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5075号《关于第29356469号“HAKUJ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13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76803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两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