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246119号“CP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1

     

    关于第29246119号“CP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0309号重审第0000000133号

       

      申请人:浙江东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40309号《关于第29246119号“CP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53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字母商标“CPS”。第21186585号“家利好办事 CAYLEY PREMIUM SERVICES CP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86590号“家利好办事 CAYLEY PREMIUM SERVICES CP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86597号“家利好办事 CPS CAYLEY PREMIUM SERVIC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为图文商标“家利好办事 CAYLEY PREMIUM SERVICES CPS及图”,其中字母“CPS”在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大,为显著识别字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字母“CPS”相同,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图书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类似服务。对此被告在庭审中亦明确认可。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图书出版”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娱乐信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图书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图书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