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974737号“MI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1

     

    关于第27974737号“MIU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9936号重审第0000000087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9936号《关于第27974737号“MI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83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9095089号“米薇 MiV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应予核定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