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000684号“玖古JIO G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1

     

    关于第35000684号“玖古JIO G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242号

       

      申请人:张振海
      委托代理人:众鑫知识产权(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0684号“玖古JIO 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83637号“九古堂及图”商标、第29368335号“九古堂”商标、第12974112A号图形商标近、第12972954A号“TAIJIZen及图”商标、第16767165号“久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玖古”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净化剂、洗发液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