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167258号“星空朗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1

     

    关于第28167258号“星空朗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0029号重审第0000000174号

       

      申请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30029号《关于第28167258号“星空朗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34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和第1988865号“星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星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源于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应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3801类似群组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802类似群组上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第13650035号“星空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撤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5月27日,1649期)。第25164211号“星空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无线电广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视广播服务、无线电广播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无线电广播”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电子邮件传输、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视频点播传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电子邮件传输、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视频点播传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