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108753号“CONFY bab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2

     

    关于第28108753号“CONFY bab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7807号重审第0000000086号

       

      申请人:澳腾卡亚英思那克基达帝科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37807号《关于第28108753号“CONFY bab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39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41046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除”蚊香“外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空气清新剂、漂白粉(消毒)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广告蚊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