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442916号“思训家Sixun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2

     

    关于第26442916号“思训家Sixunj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2169号重审第0000000173号

       

      申请人:四川思训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62169号《关于第26442916号“思训家Sixun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53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虽然第8816790号“思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因其权利人天台万学海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12月19日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不会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0月27日,1669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