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988016号“壹锦视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3

     

    关于第35988016号“壹锦视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476号

       

      申请人:成都壹锦雨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芒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8016号“壹锦视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47739号“一锦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858397号“一锦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显著部分、含义、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档案、商标实际使用材料、两引证商标权利人官网截图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竖向排列的汉字“壹锦视觉”构成,其中较为显著的“壹锦”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一锦坊”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旅行预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