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040639号“居逸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3

     

    关于第31040639号“居逸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38号

       

      申请人:北京永庆嘉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40639号“居逸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17516482号“居易生活”商标、第11859543号“居逸网”商标构成近似。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16482号“居易生活”商标、第11859543号“居逸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我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针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其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