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933370号“FOREVER FINE菲尔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5

     

    关于第35933370号“FOREVER FINE菲尔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457号

       

      申请人:建湖县宝塔镇泰拓百货行
      委托代理人:保定知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3370号“FOREVER FINE菲尔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21799号“菲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读音、含义及整体表现形式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对引证商标申请撤销的相关文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FOREVER FINE”和汉字“菲尔薇”构成,其中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菲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