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308151号“HARMONIZ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308151号“HARMONIZ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7373号重审第0000000155号

       

      申请人:KERR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7737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08151号“HARMONIZ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21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565201号“哈莫尼Harm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5月27日,第1649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