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792038号“Neurosen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6

     

    关于第27792038号“Neurosen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086号

       

      申请人:豪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92038号“Neurosen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40791号“Neus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并未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引证商标并未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正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Neurosense”与引证商标的外文“Neusense”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并未使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