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002575号“Exceed Corpor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6

     

    关于第23002575号“Exceed Corporat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06824号重审第0000000141号

       

      申请人:北京艾克西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06824号《关于第23002575号“Exceed Corpor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84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9374986号“EXCEED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木材加工机”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木材加工机”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8年11月13日,第1623期)。引证商标现为在“雕刻机、石刻机、校准机、电脑刻绘机、电脑割字机、电脑刻字机、机床、金属加工机械、玻璃切割机”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