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716883号“QQ日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9

     

    关于第29716883号“QQ日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27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16883号“QQ日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指向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52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03941号“日迹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97471号“快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腾讯”的词条搜索网页、申请人业绩报告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QQ日迹”与引证商标二“日迹网”均含有“日迹”文字,含义亦存在一定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