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344号“Sp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344号“Sp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091号

       

      申请人:B.BRAUN MELSUNGEN A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344号“Sp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0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71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899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470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类第292531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0445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3505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5878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3170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2164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类第292531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0167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362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50740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存在差异,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显著差异,故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六已失效,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诸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企业信息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 引证商标七在电锁、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电栅栏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Space”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十、十二、十三的英文“Space”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九的英文“SPCED”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申请商标“Space”(可译为“空间”)与引证商标十一显著识别中文“空间”含义基本相同,故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用于连接到外部患者数据管理系统并与之通信的数据模块,用于传输泵数据”、第10类“容积式输液泵;磁共振成像(MRI)检查中与注射泵和容积泵一起使用的处理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九核定使用的第9类“通讯装置;手提电话”等商品、引证商标十至十三核定使用的第10类“针灸针;理疗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通性,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