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836035号“中沂CHINA ZHONGYI GRO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4

     

    关于第32836035号“中沂CHINA ZHONGYI

    GRO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66号

       

      申请人:中沂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36035号“中沂CHINA ZHONGYI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71755号“中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整体存在,从整体上不会引起公众误解。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CHINA”文字,该文字译为“中国”,为中国国家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包含“GROUP”文字,该文字译为“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引起公众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中沂”与引证商标“中沂”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文秘、计算机文档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文秘、计算机文档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