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51654号“悟道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7

     

    关于第34851654号“悟道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601号

       

      申请人:戴伊琳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1654号“悟道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77002号“悟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悟道堂”与引证商标“悟道”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灯、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