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997号“fast twist Closure Syste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997号“fast twist

    Closure Syste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06号

       

      申请人:PRIDE MANUFACTURING COMPANY,LL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997号“fast twist Closure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716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处于不同的业务领域,两者指定商品存在区别。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英文“fast”视觉相对独立且突出,为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Fast”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靴用金属扣;用于鞋、服装、帽子、手套、服装带、包的卷轴式紧固件,即鞋扣(鞋链)、衣服挂钩、用于制造皮革和织物包的钩环紧固件、带扣,用于鞋类和运动支具的鞋带导向装置和鞋带保持装置,即制衣和制鞋用钩环紧固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纽扣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一致,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