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33684号“禾作社HZ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0

     

    关于第33833684号“禾作社HZ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099号

       

      申请人:北京绿色永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3684号“禾作社HZ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980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25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2228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452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禾作社”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禾作”仅有一字之差,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新鲜蔬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