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72107号“Luceo(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4

     

    关于第35872107号“Luceo(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19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路开欧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872107号“Luceo(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777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577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Luceo”与引证商标一“LUCED”、引证商标二“LUXCEO”字母构成相近,均仅有一字母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测量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