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362060号“AREA 12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2060号“AREA 12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579号

       

      申请人:GOOGLE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2060号“AREA 12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6533号“阿力亚科技园 AREA SICENCE 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18829号“16 AR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25752号“51区 AREA5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16531号“阿力亚科技园 AREA SICENCE 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36203号“AR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909430号“AREA-1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70189号“AREA IMPIAN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包含“AREA”文字的商标均有共存之情形,遵循审查一致性,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51区”百度搜索结果及类似商标档案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与发明利用相关的商业顾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的英文部分包含相同文字“AREA”,在文字构成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的公司融资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包含相同英文“AREA”,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的提供有关新兴和创业公司商业的教育方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中的英文部分包含相同文字“AREA”,在文字构成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面向他人的应用软件咨询、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提供不可下载的计算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包含相同英文“AREA”,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的当然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能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36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