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916190号“梦 中梦兴盛初心不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4

     

    关于第34916190号“梦 中梦兴盛初心不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633号

       

      申请人:张林
      委托代理人:新疆中梦兴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16190号“梦 中梦兴盛初心不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43737号“梦 梦 夢 夢 王”商标、第4261777号“梦及图”商标、第14289668号“A 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梦”,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开发票、税务申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订阅报纸(替他人)、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