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478325号“AIRSHROU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5

     

    关于第32478325号“AIRSHROU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449号

       

      申请人:安德鲁韦利特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78325号“AIRSHR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未对被驳回商品的材质等特点作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联系。申请商标文字已在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其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证、产品图片、在先法院判决书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认读标识“AIRSHROUD”可译为“空气罩”,使用在运载工具用盖罩(成形)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材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商标注册与保护的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