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057960号“金驰华易JINCHIHUAY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5

     

    关于第35057960号“金驰华易JINCHIHUAY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758号

       

      申请人:山东金驰华易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7960号“金驰华易JINCHIHUA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20966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