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99892号“防刷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8

     

    关于第32799892号“防刷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035号

       

      申请人:北京选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99892号“防刷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深刻内涵和显著性,并未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作为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应用图片和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防刷刷”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上,易使消费者理解为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