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56309号“灵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30

     

    关于第36156309号“灵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472号

       

      申请人:北京六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6309号“灵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会伤害宗教人士感情,并无任何宗教感情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灵修”,该标为宗教术语,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