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567302号“B•L BALLEWOMEN 百丽女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03

     

    关于第34567302号“B•L BALLEWOMEN 百丽女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17号

       

      申请人:王海鸽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联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7302号“B•L BALLEWOMEN 百丽女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7271号“百俪女人”商标、第3191654号“百丽伊人;BIIR”商标、第6277548号“百丽贵人”商标、第12931613号“百丽恋人”商标、第7403523号“百分女人”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3744237号“百味女人”商标、国际注册第1094246号“BELLEWOMEN”商标、第11028306号“B.L”商标、第5697371号“BL”商标、第4080490号“栢龍BL”商标、第4472054号“百变女人”商标、第11402915号“佰俪女人”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骑自行车服装;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围巾;腰带”商品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处于等待驳回决定生效期间。引证商标九的专用权至2019年12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引证商标十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六、九否有效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九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