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371802号“蓝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10

     

    关于第33371802号“蓝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940号

       

      申请人:中山市南头镇山立贸易行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1802号“蓝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911553号“蓝鲸 BLUE WH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除引证商标三外,我局在驳回决定中亦引证了第29125493号“蓝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79071号“蓝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359484号“蓝鲸 Blue Wh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59190号“蓝鲸 BLUE WH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蓝鲸”与诸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蓝鲸”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电暖器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