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45579号“方米立 持家有方•米立天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15

     

    关于第35645579号“方米立 持家有方•米立天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046号

       

      申请人:芜湖家家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5579号“方米立 持家有方•米立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74956A号“立方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65851号“米立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882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此外,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方米立”与引证商标二“立方米”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货物展出、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0日

上一篇:已是第一篇 下一篇:已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