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40179号“C区艺社 A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15

     

    关于第34840179号“C区艺社 A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052号

       

      申请人:杭州荣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0179号“C区艺社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09682号“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18153号“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590293号“ART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61244号“ART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942557号“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639785号“艺术空间ART 6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599159号“彩之灵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8470822号“ART RANG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546970号“ART INTER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163765号“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1566616号“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4027412号“嘟哇嘟 少儿语言艺术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1901263A号“绘客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待本案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十一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十一已被驳回,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本案其余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