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009713号“万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15

     

    关于第35009713号“万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733号

       

      申请人:北京万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9713号“万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212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