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616162号“隆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15

     

    关于第32616162号“隆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732号

       

      申请人:四川省隆广玖阔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16162号“隆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9245号商标、第3168754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查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