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28755号“MONKEY KING HERO IS BAC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15

     

    关于第34828755号“MONKEY KING HERO IS

    BAC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389号

       

      申请人:北京燕城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28755号“MONKEY KING HERO IS BA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4555号“MONKEY KING猴子国王”商标于2019年2月11日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4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96311号“MONKEY KING”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