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12
2018年11月19日下午,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农资打假维权顾问甘小明,前往河北省石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一面印有“高效服务,打假先锋”的锦旗代表集团公司送到执法办案人员手中,感谢贵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化肥执法检查中,查获一批假冒“中国农资”商标的劣质肥料,并对违法经营者罚款10万元,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劣农资产品违法人员的嚣张气焰,保护农民利益,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方面所做的工作。
图为: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维权顾问、全国知名农资打假维权专家甘小明(中) 赠旗致谢并与执法办案人员合影。
案件摘要:
石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计划,于2018年4月10日对石首市高陵镇长港村张某某存放于久合垸乡梅田湖街道一农资仓库的“仓河源”牌“利农三铵”(N-P205-HAK、19-19-19),规格为40Kg/袋,生产日期:2018年1月5日)进行了产品质量抽检,抽样基数为10吨。
2018年4月24日收到检测认证机构《检验报告》,该批次产品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
技术要求总养分≥57%,检测结果:38%;钾(K2O)质量分数/%指标不合格,标识含量为19%,检测结果仅为0.6%。
图为:石首市工商局抽检的该批不合格肥料,以及侵犯“中国农资”商标的肥料包装袋
这批“仓河源”牌利农三铵产品外包装顶部均标有“中国农资”、“央企.中农控股核心生产企业”字样。
2018年5月31日石首市工商局向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了《协助调查函》(石工商协查字[2018]9号)
2018年6月7日,石首市工商局收到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回复函如下:
关于石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函
石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贵局5月31日来函,向我局出具40KG每袋的“仓河源®”牌利农三铵肥料(N-P205-HAK养分含量分别为19-19-19)不合格的鉴定结果,该批产品外包装上标有我公司注册的“中国农资”文字商标。要求我公司确认以上包装货物是否为我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侵犯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反馈贵局。
经核查,我公司与山东利农肥业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该批产品外包装侵犯了我公司“中国农资”文字商标专用权。该批货物涉嫌商标侵权和产品造假。我公司按要求寄送回执的同时,恳请贵局对上述侵权造假行为给予查处打击,我公司将全力配合。
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4日
石首市工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对侵犯中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石首市工商局于2018年8月20日,将此案己移送该批产品生产企业所属地,山东省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3280元,没收违法所得6720元,共计罚没款10万元。
全国知名农资打假维权专家、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维权顾问甘小明,对这次湖北石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的这批冒用“中国农资”商标,以及名星代言的“利农三铵”假劣化肥评价,这批肥料非常具有欺骗性,
欺骗一:肥料包料上套上“中国农资”商标,“央企.中农控股核心生产企业”的字样,误导该批产品是知名企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和“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欺骗二:这批“利农三铵”肥料,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作晃子,违反国家强制性肥料包装标准要求,擅自将单一氧化钾(K2O)养分含量改为“HAK”含量,并用配合式计入了总养分中,虚假标高总含量,误导消费。
(注:“HAK”不是氧化钾(K2O),不能用配合式标明,不能计入总养分中)
最后,甘小明提醒广大农户,目前市场上出现一批假冒及傍(仿)知名企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商标及产品,注意肥料包装上的文字区别: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与标称“中国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北京中农国控化肥贸易有限公司”、“中农中际化肥(山东)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合作关系。
为保护农民切身利益,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可靠的农资产品,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中农控股会将打假工作进行到底。
相关打假连接:
①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打假声明
②市场上发现的部份假冒侵权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