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会对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时间:2018-01-18

    根据《商标法》第 30 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异议程序规定、手续齐备的,将签发异议通知书并将商标异议书副本送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就应当在收到异议通知书及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间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即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由商标局直接作出裁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作出答辩的,商标局应保障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双方平等地行使权利,认真地听取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过调查核实后,即可依法作出撤销审定的商标或者驳回异议人申请的裁定,并以异议裁定书的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 

    异议人或被异议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可以依《商标法》第 33 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这就是商标异议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对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严肃性来说是重要的一环。 

    商标局会对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商标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只能是原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申请人申请异议复审,应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申请书上应写明申请复审的理由,附送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就此通知商标局调取有关异议裁定的材料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的全部档案。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来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参加商标异议复审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按《商标评审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答辩与接受调查。商标异议复审的内容较驳回商标复审内容更丰富,除按驳回复审的内容进行审理外,还涉及到其他法律问题。这是因为提起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其理由也是多种多样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的裁定,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注册公告或撤销公告事宜。在异议裁定生效前,被异议商标的初审公告不能撤销,亦不能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