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时间:2018-01-18

    《商标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商标法》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其立法理由是考虑到异议权也应当给予司法救济。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62 条的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当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应当注意的是,《商标法》第 33 条第 2 款除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外,还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所提起的诉讼系属行政诉讼,其原告为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当事人)、被告为商标复审委员会。人民法院无论作出维持还是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的判决,都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27 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如果人民法院不允许商标异议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将影响当事人在法庭陈述意见和上诉的合法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处于两难境地:如果对诉讼采取一种较为消极的态度,则有可能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反之,则实际上成为对方当事人的代言人,有悖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应当不偏不倚、依法公正处理的初衷。因此,根据商标异议复审程序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并参照新修改的《专利法》第 46 条中的类似规定,在《商标法》第 33 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