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中旅”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

时间:2018-04-18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制度是商标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新商标法相关规定来看,驰名商标是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进行保护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 就是对知名品牌的保护。主要目的是为了制止他人对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摹仿和翻译,避免造成市场混淆或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主要保护措施是不予注册和禁 止使用。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来看,驰名商标保护遵循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

     0023bPfugy6KmEZQD7X39.jpg

    近日,江苏某公司在第42网络服务器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注册的第16543427保港中旅税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案件已审理完毕,申请人的评审主张获得商评委的支持,港中旅商标终获驰名商标保护!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

     

    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中国进行了长期的大量的宣传报道,申请人及其商标均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行业排名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收入的审计报告及申请人遍及全国的产品宣传和销售材料、相关发票等证据,可以认定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已成为第39类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旅行陪伴,旅行预订,旅游安排,观光旅游,导游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络服务器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旅行陪伴,旅行预订,旅游安排,观光旅游,导游等服务存在一定的关联,在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独创性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争议商标服务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最终,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案例。长期以来,驰名商标被异化,认定泛滥、宣传不规范,与其制度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新商标法实施后,随着按需认定、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司法政策的陆续落实,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初步进入正轨。然而,驰名商标仍然有若干问题需要重新认识。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普通商标如此、驰名商业也不例外。基于我国商标重注册轻使用的长期实践,驰名商标产生的异化和认知误差,仍然需要司法实践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