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GUOMEI”酒类商标被抢注,国美能否顺利夺回商标权!

时间:2018-06-11

    2004年到2010年,正是中国经济崛起的黄金时间,国美电器不但引领中国零售进入大连锁时代,同时也改变了零售业界的格局。

    公开资料则显示:国美酒业集团前身为1927年成立的仁和泰酒坊,后来演变成具有90年历史的山东浮来春酒厂,是一个知名的老牌子,近百年来一直酿造高品质的白酒,致力于中国酒文化的传承。也就是从2015年开始,国美酒业与山东航空、南方航空等展开合作,开始在航空杂志投放品牌宣传,用媒体的说法,“其力度大、持续长,放眼全国名酒企业也绝不多见,几乎所有坐过飞机的人都看到过国美酒业的广告。”

     


    “国美GUOMEI”商标被他人抢注


    然而,在国美电器不断地开疆拓土之余,商标争议的问题却并没有更新的进展,在国美集团内部,这一问题还没有被提到足够重视的战略高度。据了解,2015年04月,赵秀兰将在酒上的国美商标转让至武玉杰名下。也就是从2015年起,武玉杰开始在酒上大量申请国美系列商标,在武玉杰手上,国美酒类商标被给予了大量宣传。按照武玉杰的说法,“国美”酒业之名,取自“中国最美”,致力于“发现中国之美”,追求打造一个“酒杯里的中国”。


    不仅如此,“国美酒业常年与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环球时报》等上百家主流媒体合作,不断提高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以品牌塑造竞争力和影响力。”在这种形势下,对武玉杰持有的第3574427号“国美GUOMEI”商标,2015年06月,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后又于2016年3月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申请,未成功撤销。2016年04月,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目前该案件仍在程序进行之中。但是,更爆眼球的事件在2017年9月出现,在号称我国商标界规格最高、影响最广的品牌盛会——2017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国美酒业与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京东集团、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国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中国知名公司,获得“2017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品牌建设卓越奖”。

     


    国美电器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对此,国美电器方面的律师表示,“武玉杰的国美酒商标恶意抢注在先,后面的大肆宣传已经造成了误导公众、甚至损害消费利益的后果。”

    根据国美电器方面提供的资料,国内最具权威性的央视市场研究于2016年2月18日至22日在北京、济南、成都三地进行调查,并出具了《国美品牌混淆度及品牌认知调研报告》,调查结果表明,在1210名有效的受调查者中,74.8%的被调查者认为国美酒与北京国美公司有关,甚至28.2%的被调查者表示会受国美品牌的影响而去关注或购买国美酒。

    目前,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对武玉杰持有的第3574427号“国美GUOMEI”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仍在程序进行中,尚无定论。

     


    国美电器方面能否顺利拿回商标权呢?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转机。这部被称作“市场经济宪法”的法律在历经24年后首次“大规模”调整,对“傍名牌”等混淆行为的概念作了明确。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杨红灿局长杨红灿在对新法进行解读时就表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混淆行为’的修改之处:一是商业标识的范围更加广泛;二是对‘混淆行为’的界定更加合理,除了包括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还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是衔接了《商标法》,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这一情形,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制。”

    同时,针对市场上有很多产品似曾相识,不同产品的商标、字号或企业名称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消费者会认为是同一家公司的产品或者同一个生产者。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利用不同类别的商业标识制造市场混淆的行为作出规定,加大了对合法经营行为的保护力度。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衔接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任何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而产生的市场混淆行为,都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到底该如何理解“一定影响”这一概念呢?对于混淆行为,以往对于商标侵犯企业名称的主张侵权会有驰名商标的要求对抗,在新法中,没有用驰名商标这一说法,而是采用了“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等”。如果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关于‘有一定影响’如何理解,是要求达到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驰名’或者‘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还是与商标法第32条、第59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是相同含义,学者们有分歧。我认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法律理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中的‘有一定影响’应该作同样理解。对于知名企业被后来者在其他品类恶意抢注商标的问题,一方面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要求无效该商标,另一方面可以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抢注者使用该字号的不法行为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为由予以制止。

    显然,从上述法律来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国美电器方面明显有利。但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要等到2018年1月1日才能正式实施,行政官员和法官又会如何适用这一法律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但是,对国美电器方面来说,这显然是一个巨大的教训。有内部消息显示,目前商标争议问题已提到了国美控股集团的战略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