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TOPS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95342号“TOPS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523号

       

      申请人:嘉兴焱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专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5342号“TOP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6398号“TOP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6137685号“TOPSUN HOTEL FURNI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上述商标必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应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64248号“途凡TO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34101901号“TOPG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均为字母“TOPSUN”,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宠物靠垫商品以外的家具、非金属挂衣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家具非金属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宠物靠垫商品以外的家具、非金属挂衣钩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靠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宠物靠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的近似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靠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