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741799号“XINWANG SUWALPER
X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98号
申请人:陈恋恋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君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1799号“XINWANG SUWALPER X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28086号“星钢 XINGANG”商标、第13460474号“鑫浪琦 XINLANG”商标、第10950937号“XW WWW.IXINWEI.COM”商标、第21122792号“XW”商标、第37014068号“夕雾长板 XW”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