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2799155号“黄春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822号

       

      申请人:黄春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橡树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5日对第22799155号“黄春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1999年就已进入中国市场,经三十余年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创始人“黄春发”的姓名完全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同行,申请人是橡胶行业内的大亨,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商标连续使用的部分证据材料;
      4.申请人产品出口至中国的证明;
      5.泰国乳胶协会开具的证明;
      6.申请人产品出口至中国的销售情况;
      7.申请人的广告宣传情况;
      8.申请人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
      9.申请人获得的ISO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床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姓名权。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于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应以该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就本案而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在家具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黄春发”字号进行使用并使之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知名度,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关于姓名权,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我局认为,姓名权为人身权,一般情况下应本人行使,故在无黄春发本人授权申请人依据其姓名权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申请人为“黄春发”姓名权的利害关系人。因此,申请人不具备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并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黄春发”之姓名已与黄春发自然人个体形成了唯一指向关系,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黄春发本人相联系,从而对黄春发的姓名权造成损害。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因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是规范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行为的原则性法律条款,不属我局法定职能审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