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0349950号“Earphone Insid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普通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英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英特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49950号“Earphone Insid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47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周边设备;电话受话器;电话收话器;手提电话”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以来诚信经营,自主研发生产手机及其相关配件产品。申请人手机等商品的主品牌是“INNPU”、“INNPU及图”和“英普”商标,而本案“EARPHONE INSIDE”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专门配合主品牌“INNPU及图”使用在搭载“耳机模块”的外销版本手机商品上,作为该款商品的子品牌。复审商标自申请人的“内置耳机技术”研发问世后一直使用于该项技术所使用的商品,并且对相关的商品,如“有线手机”等商品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和推广活动,并且主要以自有品牌出口的外销为主,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基础。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1、国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
2、国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的采购订单;
3、申请人生产的有线手机外壳、手机实物图片及说明书、产品外包装等。
我局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所有,于2011年12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天线;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5年7月7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在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内是否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周边设备;电话受话器;电话收话器;手提电话”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证据1合作协议和证据2采购订单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产品图片等均为申请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无形成时间。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内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周边设备;电话受话器;电话收话器;手提电话”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周边设备;电话受话器;电话收话器;手提电话”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