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309757号“合力创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65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港东铝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9757号“合力创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10293号“合力创蓝 HLCL”商标、第14860496号“合力致美”商标、第12815569号“合智创美”商标、第19029235号“合置创美”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力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