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571855号“D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68号
申请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胜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1855号“D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00363号“大道晟 DDS BIGROAD”商标、第11907746号“DDS”商标、第17438189号“DDS”商标、第20699695号“DDS”商标、第26307029号“DDS DODENSHA”商标、第9784140号“DO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公众号;申请人会展活动宣传;物料宣传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