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RLY FANCY CL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726548号“GIRLY FANCY CLU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71号

       

      申请人:远致(广州)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正誉佳业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6548号“GIRLY FANCY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第25类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GIRLY”一词直译为“少女”、“女孩”、“丫头”等意思,申请商标整体含义明显与“以表现裸体女子为特色的”没有任何关联,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GIRLY”可译为“以表现裸体女子为特色的”,其包含于申请商标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易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