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423257号“pomell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062号
申请人:上海傲姆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23257号“pomel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1558号“PAMELLA及图”商标、第9092536号“潘美拉 PAME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发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址截图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为图文组合商标,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文字“PAMELLA”作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无具体含义,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仅相差第二个字母,与引证商标二的字母部分仅相差个别字母,呼叫及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