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H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839468号“ACH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061号

       

      申请人:上海霄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企知知识产权托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9468号“ACH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71434号“太平猫PACIFIC CAT”商标、第14394493号“ACH”商标、第16293882号“A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表现形式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商标图形由来、版权证书、商标使用情况、网店截图、广告宣传合同、销售好评截图、销售情况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9075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19年10月27日刊登的第16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文字“ACHS”作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未产生明显区别,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9日